《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作为发起机构,将个人住房贷款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用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资金筹措使用的管理活动。
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融得的资金,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使用,优先保障缴存人提取和首套住房贷款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保障缴存职工住房资金支持,以降低融资成本为原则,制定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融资为主、贴息贷款灵活补充的融资规划,有序开展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使用。
另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贴息贷款”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委托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利用受委托银行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管理局补息。
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贴息贷款适用的范围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自住住房。贴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同时,办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海南省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规定,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